(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 根据2025年1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维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政府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授权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某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生态保护、环境治理、水利、能源、体育、旅游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