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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诉宣城柏冠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盛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国资政策文件 2018-06-20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95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诉

宣城柏冠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盛置业

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6月20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金融借款合同/担保/最高额抵押权

裁判要点

当事人另行达成协议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只要转入的债权数额仍在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即使未对该最高额抵押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被转入的债权,但不得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五条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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