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实践中,有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存在以“集体决策”“为单位谋利”为名,行单位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之实的行为,识别此类行为,应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准确把握犯罪的主客观方面要件,做到定性精准、处置恰当。本案中,某国有单位负责人张某与高某商议决定向施工公司收取“管理费”,其共同商议行为是否属于“单位决策”?二人以单位名义十多年间向施工公司收取“管理费”共计1亿余元,应如何定性?张某和高某决定将收受的部分“管理费”私分给员工,涉嫌何罪?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特邀嘉宾
周刚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主任
郑林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霍亦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官助理
吴志坚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