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自2017年7月3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西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依法出具审计报告, 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审计决定。 ”
二、删除第十八条中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当依据审计结果予以调整;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西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2011年11月24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根据2017年7月19日《西藏自治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