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7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公布自2018年5月24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生育保险政策按照《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查全区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