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办发〔2020〕32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十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11日
西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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