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7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税费收入,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税费服务、协同保障、信息共享、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或者征收管理(以下简称征管)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
第三条税费征管保障工作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财税为主、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