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4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11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5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对《西藏自治区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1.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居住登记是公民在居住地临时居住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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