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债〔2025〕5号
有关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支持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7号)和《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财库〔2013〕7号)等规定,现就储蓄国债(电子式)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开办机构(以下称开办机构),是指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所称养老金投资者,是指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个人养老金参加人。
二、开办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自2026年6月起,开办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