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6日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5月16日中国证监会令第23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删去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五条中的“监事”。
二、将第十条中的“投资机构”修改为“私募投资基金”。
三、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四、第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上市公司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的,在计算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标准时,应当将分期发行的各期股份合并计算。”
五、将第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前两款情形中,评估机构、估值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评估或者估值。”
六、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