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发〔2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筹备组,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七届书记处第4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9年1月15日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基层工会民主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增强基层工会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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