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办发〔202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七届书记处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0年12月8日
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工作,依法确立基层工会民事主体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工会组织,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