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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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5-0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5年第83号

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

为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以下统称四类措施)等商品的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商品范围

(一)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相关规定,我国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羊毛、毛条、化肥。

(二)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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