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6日电监会令第27号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能源局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