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1-04|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6年5月19日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公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供用电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电力技术标准为准则,遵循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电、用电的监督工作。但上级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工作必需,可指派供用电监督人员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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