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复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9-09-06|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建办法函〔2019〕50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复函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赣建文〔2019〕3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注册建造师作为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现场的负责人,其执业活动事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不准其在从事注册建造师业务的同时兼职从事其他执业,是出于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考虑,也符合行业管理实际情况。《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的“受聘”并非特指与受聘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综上,“施工企业注册建造师在本单位执业期间同时在其他企业担任了法定代表人”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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