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大川”问:退休后牵线搭桥并收好处如何定性?
答: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实践中,如果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应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笔者结合一起案例进行分析。
王某,中共党员,2015年8月至2018年12月任某市国资委副主任,2019年1月退休。2020年10月,王某接受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请托,分别向某市B国有控股公司分管采购部的副总经理李某(经B国有控股公司党委任命)、采购部经理吴某(由B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决定聘用,系职业经理人)打招呼,李某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