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制字〔199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国务院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函〔1989〕65号文件批准,国家统计局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发布。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现将我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和《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总额是国民经济核算和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一项重要指标。认真执行《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搞准工资总额数据,正确地反映职工工资收入,满足编制、检查工资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认真执行《规定》,努力提高工资总额数字的准确性。
二、工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