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堂会审 | 利用职权获取原始股增值利益怎样定性
三堂会审 | 利用职权获取原始股增值利益怎样定性
入库时间:2025-07-3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作者:方弈霏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特邀嘉宾

唐利佳浙江省嘉兴市纪委监委第五审查调查室主任

鲍顺平浙江省嘉兴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

胡煦安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李永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编者按

本案中,甲利用职务便利为乙谋利,在乙的安排下通过投资G私募基金间接持有E公司原始股,在E公司上市后获得巨额增值利益,是否构成受贿罪?甲在丙安排下通过本人实际控制的J公司获取丙所让渡的“订单收益”22万余元,以及通过丙虚增交易环节获利97万余元,应怎样定性?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甲,曾任A省B市C区D镇党委书记等职,案发前系B市副县级干部。

受贿罪。2007年至2019年,甲利用担任D镇党委书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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