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嘉宾
唐利佳浙江省嘉兴市纪委监委第五审查调查室主任
鲍顺平浙江省嘉兴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
胡煦安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李永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编者按
本案中,甲利用职务便利为乙谋利,在乙的安排下通过投资G私募基金间接持有E公司原始股,在E公司上市后获得巨额增值利益,是否构成受贿罪?甲在丙安排下通过本人实际控制的J公司获取丙所让渡的“订单收益”22万余元,以及通过丙虚增交易环节获利97万余元,应怎样定性?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甲,曾任A省B市C区D镇党委书记等职,案发前系B市副县级干部。
受贿罪。2007年至2019年,甲利用担任D镇党委书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