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发布日期:2014-04-1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建[2015]45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15年7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局、商务局,有关中央所属单位:

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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