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
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3号公布《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已经2025年6月30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和旅游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涉及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事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党内法规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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