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406号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修复(以下简称信用修复),是指信息主体符合相关条件后,经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认定,由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将失信信息从信息主体信用档案中依法予以删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失信信息,是指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