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2025年5月1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促进政府规章有效实施,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称规章)的立法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立法后评估,是指规章实施后,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章的制度措施、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完善政府立法、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等意见和建议,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社会参与、注重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