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 ……
